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工作,促进我省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享受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管
(一)明确职责分工。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9号)规定,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全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或学校)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办学属地原则由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监管,原由省人力社保厅审批、省民政厅进行法人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纳入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监管。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管档案,将本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二)依法规范设立审批。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完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专家评审制度,对新申请举办职业培训的民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其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师资状况等进行论证和实地检查,严格依法审批。凡达不到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办学许可证。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我厅下放行政权力的有关文件要求,做好高级技师(一级)等各层次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取消职业培训项目审批。
(三)规范招生宣传和收费行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依据办学许可证的内容,确定招生规模,并按照经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如实开展招生宣传。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并将收费标准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四)强化教学活动管理和检查。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按《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开展培训,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班前须向审批部门提交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表,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相关教学活动。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每年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教学质量检查或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教学质量、规章制度建设、师资状况、办学条件和招生宣传等情况,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逐步建立民办培训机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五)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电子档案,完整记录学员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信息。2018年起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与人力社保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要监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教师上岗要求,加强师资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师风师德建设,建立健全学员管理机构。
(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加强对食堂、教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和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校舍、设施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标准。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制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预案,重大事件第一时间上报。
二、规范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行为
(一)加强职业培训的过程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培训期限、培训内容,制订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按照规定条件招收学员,组织开展培训。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培训实施前,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学员名册、课程和师资安排等材料报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培训过程中,人力社保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培训班进行不定时巡查,巡查情况作为培训效果评估的重要依据;培训结束后,人力社保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教学满意度、学员出勤率、考核合格率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核拨培训补贴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职业培训基础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按不同培训项目分类建立培训基础台帐,作为日常检查、效果评估和确定培训资格的重要依据,并对培训基础台帐的真实性负责。培训基础台帐应包括:实施文件、教学大纲、开班申请表、课程安排表、培训教师花名册、参训学员花名册、每课签到表、参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相关票据等。基础台帐保存期限3年。
(三)规范培训资金补贴标准和方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制订职业培训补贴目录清单,明确职业培训的职业(工种)、等级、补贴标准和对象。对完成培训并经评估合格的培训项目,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的拨付实行直补培训机构、直补企业与直补个人相结合的方式。人力社保部门应定期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补贴申请。申请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入申请的企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账户。各地 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府性职业培训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严格桉规定核定补贴范围、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严格把握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环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享受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要尽快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试点改革范围。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规定,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单、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建立项目申报、信息公开、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规范化的购买流程,加强资金及合同管理,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职业培训激励和惩戒机制
(一)提升管理水平。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教育、民政、财政、工商、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办事效率,形成协调推进机制,共同将促进职业培训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职业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要切实保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开设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机构和学员反映问题的渠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促进职业培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及时公布培训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培训补贴政策、补贴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等相关信息。要依托全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建立享受政府补贴政策的人员和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从2018年起,将享受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全部纳入该信息平台,统一实行动态和实名制管理,不断提高省、市、县(市、区)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并实现与财政部门互联互通。
(三)改进和加强服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组织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负责人、理论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业务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师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工学校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对管理规范、教学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人力社保部门应优先安排其承担职业培训任务,并按照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问责。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1.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国家职业技能培训中,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2.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培训中,有管理混乱,学员缺席严重、无故缩短培训期限、未在预定场所开班、授课计划发生较大更改、教学条件不达标等现象的,人力社保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资格。
3.对不符条件身份、未按规定参加培训、虚假或无法提供原件核对身份的学员,取消其享受政府补贴的资格。
4.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管理监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以及在职业培训中存在补贴资金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