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科教〔2019〕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社科联(宁波不发),省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了《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9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才培养、平台建设、著作出版、成果奖励和宣传普及等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指导省社科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会同省社科联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省社科联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包括:
各高等院校、教学科研单位,各级党校、社科院和党政机关研究机构,省级学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社科普及基地,各市、县社科联和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必要时,可面向全国教学科研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招标。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课题研究。主要包括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省社科联研究课题、省社科联科普课题等。
(二)科研平台。主要包括省新型智库、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重点创新中心等公共平台建设以及支持数据库、文科实验室发展。
(三)宣传普及。主要包括各类社科普及活动、社科普及基地建设、科普创新项目;优秀成果、优秀学者等的宣传推介。
(四)学术活动。主要包括省级重要学术活动以及省级学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学术活动等。
(五)人才培养。主要用于哲学社会科学类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以及之江青年社科学者行动计划中的小组活动和浙江发展研究中心分中心活动。
(六)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
(七)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
(八)浙江文化研究工程。
(九)省领导的其他调研项目和活动等。
第三章 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及资助标准如下:
(一)各类研究课题。一般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择优遴选,下同)。根据评审结果,分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项目。重大课题项目财政资助额度为10-20万元,重点课题项目为5-8万元,一般课题项目为1-5万元,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二)科研平台。
1.省新型智库。实行主要以公开竞争与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配。建设期为五年,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财政资助额度为每年80-150万元,浙江省重点培育智库为每年40-60万元,根据中期和期末绩效评估结果作动态调整。年度财政资助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2.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建设期为五年,A类基地财政资助额度为每年50-80万元,B类基地为每年30-50万元,根据中期和期末绩效评估结果作动态调整。年度财政资助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3.省重点创新中心。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建设期为五年,财政资助额度为每年30万左右,根据中期和期末绩效评估结果作动态调整。年度财政资助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三)社会科学宣传普及工作和学术活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配。付款金额和方式根据合同约定。
(四)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奖励额度为一等奖8-10万元,二等奖3-5万元,三等奖1-3万元,各类奖励采用一次性支付。
(五)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根据评审结果,分为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全额资助额度以出版合同为准,部分资助额度为1.5-3万元。项目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六)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项目。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之江青年活动小组财政资助额度为每个小组5-15万元,浙江发展研究中心每个分中心为20-40万元,根据中期和期末绩效评估结果作动态调整。财政资助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七)浙江文化研究工程。该项目资金分配方式及资助标准参照《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八)省领导的其他调研项目和活动等。根据性质内容分类确定承担单位,有多个单位可供选择的,采取公开竞争方式优选确定项目或主要活动的承担单位;特殊、性质单一没有多个对象可供选择的,实行单一对象委托方式。财政资助标准根据事项的重要程度、内容、要求另行确定。
(九)后补助项目和事后奖励。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财政资助额度为1-6万元,对于特别优秀、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学术影响的成果,最高资助额度可达10-15万元。
第四章 公开竞争方式分配
第八条 发布申报通知。省社科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专项实施的目标要求,通过网络、报刊等平台公开发布年度专项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专项项目组织申报要求、截止时间和申报程序。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专项项目申报采取开放申报、限额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申报人要根据各类项目申报通知要求,认真编写申报材料,并由各级社科联组织、学术社团和教学科研机构组织初步审核、推荐后,在规定时间内汇总报送。
第十条 申报公示。各类项目申报截止后,省社科联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汇总、分类后,将申报项目清单在浙江社科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从国家社科基金评审专家库、省社科规划学科组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采取通讯评审、网上评审、会议评审、异地评审等方式进行匿名评审,最终评选出各类入选项目。重大委托或交办活动项目立项可使用简易评审程序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立项公示。专家评审结果经省社科联审议通过后,在浙江社科网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社科联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发布立项通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确定为正式立项项目,在浙江社科网等平台发布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省领导的其他调研项目和活动由省社科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可行性和专项项目资金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可实现性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立项项目。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配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审批及下达
第十六条 省社科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目标以及公开竞争方式分配要求,建立跨年度项目库、细化项目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绩效目标及细化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
其中:承担单位为省属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预算编入该单位年度预算,省属非预算单位的编入省社科联部门年度预算后转拨;市县单位专项项目资金纳入省社科联部门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专项资金设立目标等要求,对申报不规范、绩效目标不明确、立项理由不充分的专项项目资金,退回单位重新编报,对重新编报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核减其专项项目资金预算,以切实提高专项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质量、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八条 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在二十日内批复部门预算,三十日内下达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同级社科联,将专项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章 专项项目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省社科联各类课题资金使用。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具体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5.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国家有新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6.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不高于项目资助全额的30%核定。国家科研项目按国家规定比例执行。
国家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口径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科研规模较小、经费不超过2万元(含)的后补助项目可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
(四)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经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咨询类、服务类研究项目经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
第二十条 科研平台资金使用。
(一)省新型智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研究经费、人员聘用经费、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经费、奖励经费四部分。
1.项目研究经费:是指开展项目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可参照直接费用,但不得开支间接费用。
2.人员聘用经费:是指支付给智库聘用编制以外、不开支财政补助人员经费的专职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国外访问学者的费用。智库及其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聘用相关人员并按照程序合理确定所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
从党政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的、开支人员聘用经费的专职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人事、工资等关系须与原单位脱钩。
3.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为完成研究工作任务,在国内外组织学术研讨会议、参与相关访问交流活动、境外(含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交流所产生的费用。开支涉外交流经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内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4.奖励经费:是指智库根据一线研究人员实际贡献安排的奖励性费用。开支奖励经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研究成果被中央决策采用;
(2)研究成果得到中央领导批示;
(3)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决策采用;
(4)研究成果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
(5)智库成果产生较大影响的或经“浙江省新型智库建设联席会议”认定的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奖励经费在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单列,经费不超过专项经费总额的30%。安排奖励经费要合理合规、公开公平、拉开档次,符合国家和我省收入分配制度要求,奖励的标准和办法另行核定。不得在奖励经费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智库项目,其项目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二)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重点创新中心资金使用参照省新型智库平台方式,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研究经费、人员聘用经费、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经费。其中,项目研究经费按照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资金,直接用于获奖个人(团队)奖励。
第二十二条 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全部用于成果出版。
第二十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资金中的之江青年小组和浙江发展研究中心活动经费,其开支范围只能开支直接费用,不得开支间接费用。项目研究经费按照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浙江文化研究工程资金使用。该项目资金使用参照《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项目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落实财务审查、项目进度主体责任,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涉及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需遵守财政财务规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
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8〕96号),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可以合理确定业务性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科研类咨询费开支标准;利用好如直接费用中符合条件的资料费、印刷出版费,及间接费用中的水电等管理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拨回基本户等政策规定;允许部分专项项目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具体包括:由预算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成本分摊费用等;承担省财政资金安排的后补助类项目资金等。
对于野外考察、调查研究、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符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但应要求报销人提供阐明支出内容、无法取得法定票据原因等的说明材料,在确保其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
项目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绩效支出等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项目组(团队)科研人员的激励,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专项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我省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验收、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社科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合同到期开始计算,两年内暂停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社科联各类项目及推荐其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情节严重的,自该行为被记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社科项目。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项目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项目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八)专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统一管理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社科联完善绩效目标管理,专项资金在实施中期或周期终了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专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承担单位项目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科研、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中给予倾斜。
第三十二条 专项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社科联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项目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社科联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9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明确省级社科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教〔2016〕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