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政策

省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11-21 13:22:28  作者:科研与合作处  点击:

浙政办发[2018]3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2日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四个强省”建设,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和逐步提高科研人员收入。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紧密联系,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预算拨款制度,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增加科研事业费的财政投入。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按有关规定提高省科学技术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励标准。进一步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服务基层和加快发展地区。

二、完善优绩优酬的绩效工资激励机制。将“双一流”建设高校、省重点建设高校的核心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绩效工资总量调整的重要依据。其他高校和科研院所由其主管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总量挂钩的调整办法,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单位,按规定增加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调整按隶属关系报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经备案同意的绩效工资新增额度由单位自主分配,原则上主要用于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和高层次人才的分配。

三、完善高层次人才薪酬政策。高校、科研院所依据我省高层次人才标准及相关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可自主探索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其薪酬待遇水平可由单位自主确定。鼓励国有企业根据发展需要,按照上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方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支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科研经费、生活补贴和绩效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投入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经费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经费的科研项目(横向项目)和列入财政科技计划的科研项目(纵向项目)等效评价制度,对转化应用的发明专利与公开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同等对待,对到位经费达到一定规模的横向项目与纵向项目同等对待,探索将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权重,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将论文指标作为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对科技工作成绩突出、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科研院所,可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五、扩大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办法。单位在进行内部分配时,应根据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取得的业绩,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各类岗位的收入差距,不得将个人收入与承担项目多少、获得经费高低直接挂钩;实绩突出的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可明显高于本单位人均水平。

六、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中长期目标考核机制。在重点考核高校、科研院所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对单位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员工收入和科研项目申报调整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经费、项目支持和绩效激励力度。开展合同管理制度试点,对有条件的科研院所探索按绩效考核挂钩方式给予财政支持。

七、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高校、科研院所要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经费时,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赋予人才更大的经费支配权,按有关规定下放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经费调整审批权。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八、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修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推进咨询类、服务类研究项目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逐步提高个人智力劳务报酬、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探索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

九、扩大横向项目经费等收入使用自主权。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科研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市场委托或者政府采购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活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经费支出后,可以根据本单位规定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横向项目研发团队可按合同约定获得劳务报酬,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单位内部管理办法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提高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应当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审批。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未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实施协议,且在专利授权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后超过1年未组织实施、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归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

十一、允许担任领导职务科研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担任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从事科技活动的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十二、允许单位与科研人员约定科技成果权属。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并制定相关操作细则,单位依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实施奖励,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权属份额。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项目,项目委托单位、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属,允许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十三、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激励机制。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制定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规定,支持国有科技型企业提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分红比例,鼓励企业采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国有科技型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按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以股权奖励方式奖励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开展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试点,建立创新项目跟投机制,鼓励项目负责人、骨干员工出资参与企业创新项目投资,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

十四、落实创新创业财税激励政策。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精神,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和股份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激励政策,非上市公司奖励本公司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而授予的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高校和科研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当对本地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科研人员予以奖补。

十五、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取酬。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科研人员与兼职单位应当订立协议,明确服务期限、工作报酬、保密义务、成果归属等事项。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科研人员兼职按规定获取的合法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科研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作为参加本单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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