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政策

国家级: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1-11-18 13:31:02  作者:科研与合作处  点击:

财库〔2018〕9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资金支付管理,提高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

  (一)落实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和管理专业机构主体责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资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青年千人计划项目资金,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根据教育经费管理规律和特点,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央高校管理的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来华留学经费、出国留学经费,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同时,中央高校基建类项目(含基本建设与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在高校内部已建立完备内部控制体系的条件下,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三)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允许部分科研项目和教育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具体包括: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中央高校、科研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由于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外币种类不全等原因,确需先转入可提供该币种银行现有实有资金账户的购汇资金;承担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事后补助类项目资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中的间接费用。

  二、完善公务卡管理,放宽科研项目中公务卡结算要求

  (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承担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所发生支出中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况下,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五)对于参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1年以上,并负责科研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项目聘用人员,经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并使用公务卡。

  (六)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中的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办卡资格的参与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

  三、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七)简化科研仪器设备进口产品备案内容。2019年1月1日起,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单位可单次或批量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备案,备案事项不再填报主要性能指标、性能等内容。

  (八)优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程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可在一次申请中提出多个项目,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申报并标注“科研仪器设备”,由主管部门归集后向财政部(国库司)一揽子申报。财政部(国库司)将通过建立科研仪器设备审批“绿色通道”,实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 政 部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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