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总工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产业(局)工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保障和促进职工身心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新形势下我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休息休养权益是宪法和《劳动法》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是党和政府赋予工会的社会职责,是保护和促进广大职工身心健康、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的具体体现。做好职工疗休养工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为准则,切实加强规范化管理,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遵守财经纪律结合起来,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好职工疗休养活动,激发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组织管理
职工疗休养工作由各级工会统一组织管理。省总工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负责制定职工疗休养管理制度;各市(省产业)、县(市、区)级工会负责做好职工疗休养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各单位工会负责制订本单位职工疗休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疗休养对象
疗休养应当面向广大职工,以生产、工作一线职工和工会会员为主,优先考虑长期从事有毒有害(或工作强度大)岗位的职工、各类先进模范人物,照顾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企业单位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的数量由本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其他单位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的数量由本单位工会商行政并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福利费提取情况合理安排。涉及到领导干部疗休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控制比例。
四、疗休养内容
疗休养的主要内容是为职工提供休息养生的服务,也可就地、就近适当安排参观学习,应当充分利用工人疗休养院、各单位内部培训中心、招待所等场所。每批职工疗休养只能选择一个疗休养场所,原则上在省内。坚持身心健康一体化理念,健康管理与疗休养结合,把心理健康检查、心理素质训练纳入疗休养内容,严禁以疗休养为名搞疲劳拉练式旅游或公款旅游。组织实施疗休养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情况统筹合理安排确定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
五、疗休养费用
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标准按不高于400元/人·天的限额,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不得在单位其他经费中列支;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六、有关要求
1、严格执行疗休养纪律。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规范疗休养内容和时间,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坚决禁止以疗休养为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或发放钱物。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和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各单位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各市(省产业)、县(市、区)级工会要及时会同本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加强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操作办法;广泛了解职工和基层单位的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和市场化运作方式确定疗休养承办单位和地点;认真指导各单位工会规范制订疗休养计划,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3、切实提高疗休养服务水平。工人疗休养院要把握公益性的发展方向,坚持为广大疗休养职工服务的宗旨,为疗休养职工提供整洁舒适的环境、优质温馨的服务;疗休养承办单位要把服务质量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对没有按制度办事或工作失职造成事故和损失的承办单位,要取消其承办资格,追究相关责任。
4、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在职工疗休养工作中要强化安全措施,对疗休养活动中可能涉及的人身安全问题要预防在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为参加疗休养活动的职工购买具有一定抵抗风险的商业保险,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职工疗休养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劳模先进疗休养组织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