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舟房委办【2021】2号文件《关于房改补贴审核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精神,于1999年1月1日起至今未以个人名义批地建房或以家庭成员参与批地建房(含新建、翻建、扩建)的情况,经有关部门核实和本人承诺,可享受住房补贴。现我单位新进在编人员张乐、许长青提出上述申请事项。
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7月6日---7月12日,如有异议,请在上述时间内向学校纪委办和计财处反映,电话:0580-2096029;2095027。
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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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网安备 33090002000177号